医疗设备报废处理(医疗设备报废处理方案)

时间:2024-07-28 点击量:17

医疗设备管理的原则和内容包括什么?

1、医疗设备管理的原则和内容如下: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必须建立档案,档案有医院设备科统一建立,并设专人专职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就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必须单独建档。档案资料必须完整,不得外借、遗失;有关科室需借阅时,应事先征得有关领导同意。

2、首先,医院需为所有医疗设备建立档案,由设备科统一管理,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单独立档。其次,档案资料必须保持完整,不得外借或遗失,借阅需经领导同意,复印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借。第三,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报告、合同、发票、出入库凭证、验收、说明书、调试、维修、配件记录等。

3、医疗器械监督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

3、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4、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同时废止。

5、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6、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新政府会计购置医疗设备如何提拆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报废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资产报废清理。待审批处理意见后,资产报废的处置最终通过资产处置费用进行处理。

新成立的公司,因为没有营业收入,费用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明细来核算。此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进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折旧,月末转入本年利润。

旧房做固定资产清理,新房按照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入账,新旧房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房产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年限(如有特殊可按公司自己确认的年限,但如果和税务要求年年限差额较大需要做纳税调整)计提折旧。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使用管理

1、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2、第四十二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津医疗卫生单位对社会开放的部门(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医疗设备更新、调剂制度

1、医疗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全院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医用压力容器和医用制冷设施,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按计划采购、管理、调配、保管、维修等工作。 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仪器,填写医疗器械购置申请表并申述请购理由、人员、房屋设置、医疗效益及经济效益等,送院领导审批。

2、新购设备验收出库后,由医院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安装、调试、试用,并做好试用验收记录和归档工作。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有设备管理员联系保修、索赔或退货等有关事宜。

3、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是实现省级统筹的一种过渡模式,即由各统筹地区向上级缴纳一定比例的调剂金,形成基金池,向基金缺口较大统筹地区倾斜。该模式不改变原有管理主体,对现行制度冲击较小,改革成本较低,在当前各分统筹地区更易推行,有助于统筹层次的提高。

4、设备科工作制度 凡属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采购,供应分配,管理和维修。 根据各科请购计划和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5、同时,加强不同领域不同方面改革联动统筹,发挥民生组合拳效应,更好保障改善民生。在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定型背景下,改革和创新运行机制,推进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改革,发挥中央调剂金制度效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保药品招标采购等方面改革,突破阻碍制度运行的梗阻点,实现保障效率的倍增。

6、关于调剂金的管理和操作,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上缴和下拨工作,并定期公开调剂金的收支状况。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立账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特殊情况下的医疗保险支付稳定,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通过明确的筹资、使用和管理规定,强化了基金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1、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细则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包括依法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管理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监督医疗器械的使用。

2、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3、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管理等规定与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

4、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6个月。办理类别不同,时间也不相同。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详细的可以参看相关法律。风险程度越小时间越快,各个省份时间也不一样。二类最快一个多月就可以下来了,三类会慢一点。

6、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