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不限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及其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他们曾为国家和社会付出巨大牺牲和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特别的优待和抚恤。
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指的是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为确保国家优抚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就业、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被视为优抚对象,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权益。
第十二条 园林部门要对烈属、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老八路、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优抚对象,给予免票游园优待。
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其次,革命伤残军人,他们因服役期间的伤残,依法享有伤残抚恤的待遇。再者,复员退伍军人,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或补助。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他们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以表达对烈士的敬意和对家属的关怀。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其中,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2、为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办法》共28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3、【答案】:BCE。解析: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一)健康检查;(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三)康复训练;(四)健康指导;(五)精神慰藉;(六)生活必需品供给;(七)生活照料;(八)文体活动。
4、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5、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6、请提问者或者老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让老人进入光荣院(荣誉军人疗养院、优抚医院)赡养的申请。
1、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为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2、烈属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29280元/年。
3、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0元。烈士老年子女待遇如下: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4、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5—4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5、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0元。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参战参试人员。
6、烈属、烈士配偶、烈士子女抚恤金标准为每月3330元。伤残军人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25万元,特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910元,一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930元。